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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想到自媒体这么心疼鲍律师

2020-11-30 15:03:46 来源:杂文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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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 彬/文  童玲/图

虽然,早在9月17日,最高检、公安部就公布了鲍某某被诉性侵“养女”一案的调查结果,但是自媒体还是忍不住把故事一再咀嚼,当然矛头指向韩某某。“鲍毓明因晒出和养女刚交往时照片,身高达一米七,面相成熟”“精明律师被‘送养集团’骗得团团转”……

我觉得就差说“全社会欠鲍律师一个道歉”,人家鲍律师可是花了真金白银的,怎么就“玩”不到未成年人呢?怎么能改户籍年龄去欺负人家呢?

韩某某在即将成年之前,改小年龄到14周岁,主动和网上求“收养”的鲍某某联系,照一些人的概括,这就是“骗子坑了色狼”,但是两者的恶能等量齐观吗?韩某某出卖的是自己的肉体,而鲍某某却利用钱势,从一开始就把魔手伸向了未成年人。

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说得明白:鲍某某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,仍以“收养”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,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,应当受到社会谴责。

鲍某某作为律师,当然知道自己不符合中国《收养法》的收养异性的条件,而且收养已到青春期的女孩,明显不利于培养父女感情,有悖于正常收养意愿。可以说,一开始鲍某某就是心怀鬼胎地到网上发帖要求“收养”,其目的就是搞畸形的不伦之恋,将魔手伸向未成年人。从他主动交待等对方一满14周岁就(迫不及待)发生性关系,就可以看出鲍某某的“收养”就是卑鄙龌龊的恋童、恋幼手段。

想不到,他遇到了“骗中骗”,对方这个成年人居然通过改年龄满足他这种与“养女”发生性关系的变态欲望。司法机关的调查报告中强调,鲍某某在两人同居期间,一直“自认为”对方是未成年人。他被骗值得同情吗?

刑法理论上有个概念,是基于“犯罪对象认识错误”的“不能犯未遂”。什么意思?半夜里看到前面有个长头发、身材窈窕的“妹子”,张三冲上前去实施强奸,结果那是个长头发男子,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,这叫“犯罪对象认识错误”,误以为对方是妹子而错误强奸,那么这个事就算了?还叮咛一句“下回看清楚再强奸哦”?这种未遂行为已然有社会危害性,被列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叫“不能犯未遂”。

再比如,张三打算去贩毒,从老王家买白粉,结果对方给他的是白糖,谁的罪名更大?张三的罪名更大,因为张三的罪名是“贩毒未遂”,老王的罪名只是诈骗。

本案中,鲍某某原来打算以收养的名义性侵也好,诱奸也好,刚刚满14周岁的养女,对方欺骗了他。那么他着手性侵未成年人的这个行为,有没有社会危害性?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呢?当然有啊!这和因为“认识错误”实施“强奸长发男”是一样的。

如果这次“养女”不是改了年龄的成年人,那么,鲍某某的这一套龌龊计谋不就成功了吗?他不就是利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,利用对方的孤立无援而实施性侵害吗?

难道因为他花了钱,所以他就有权利去性侵未成年人?他被骗之后,全社会就欠他一台3·15晚会?一些自媒体的三观,歪到哪里去了呢?此外,韩某某小小年纪,怎么会觉得通过“送养”给有钱人家是一条生财之路呢?这条龌龊的侵害未成年人的“送养”灰色产业链,该全面调查了。

一个社会更喜欢在“受害人”身上踩踏出翻转感,直接忽略加害者的大恶,是不正常的。

吴风玲荐自《新民周刊》2020年第36期


来源:杂文月刊
责任编辑:崔国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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